(一)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作为经吉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组织,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捐赠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进行的捐赠,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现金捐赠免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股权捐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个人捐赠免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捐赠的捐赠额未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